五、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原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六、审理二审或再审案件,需改判的要持慎重态度,坚持严肃执法,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则坚决不改。
凡改判的案件,需在判决书上写明改判的理由。必要时,在改判前,与原审人民法院通气,说明改判的理由,通气的形式可以口头的,也可以书面的。
七、凡改判的案件,下级法院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必须立即按法律规定予以执行,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宣判,不执行。
八、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函、指令、决定执行,又不申请复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法院应追究下级法院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重大刑事案件改判前,人民法院可以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的意见。这样做,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统一认识。
关于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的规定
(1996年1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随着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出现,下级法院将一些重大、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这对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近年来,请示案件过多过滥,一方面加大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延长了办案期限,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两审并一审或上级法院包办代替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背离了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影响了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社会反映也不好。针对审判工作中内部请示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案件的范围应限于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关注并要求报送请示的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类型、定性把握不准或适用法律存在疑难,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报送请示的案件。对事实能否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及量刑等问题,不得请示。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与有关部门意见不-致的案件,通过协调途径解决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确定性意见后下判,一般也不要请示。
二、案件报送请示前,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之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后,制作书面请示报告随同案卷及其他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