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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收的批准权限。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明确可代征的地方税,须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必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六条 《委托代征证书》的使用及发放。受托人必须持《委托代征证书》代征税款,《委托代征证书》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第七条 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手续费,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提取和支付。
  第八条 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受托人代征税款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有权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对受托人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取消代征税收资格;
  2.部分或全部扣发代征手续费;
  3.处以罚款;
  4.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等。
  (三)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代征税款的税收票证、报表、账册和按规定付给受托人代征手续费;
  (四)有义务对受托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培训、咨询。
  第九条 受托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征税款;
  (二)有权按规定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有权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对委托人违反协议的行为追究责任,在一定的情况下可向司法机关起诉委托人违反协议的行为;
  (四)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账,按期向委托人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委托代征证书、代征税款完税凭证等有关票证,如发生丢失和损毁,必须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六)按委托人的规定开具代征税款凭证,并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受托人应代征而未代征税款的,由受托人缴纳应代征未代征的税款,但是受托人将纳税人拒绝代征的情况已及时报告委托人的除外;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或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向委托人报告,在委托人没有做出处理决定前,受托人无权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受托人应严格加强资格审查和管理,受托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引起同纳税人的法律纠纷,委托人应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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