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6]4号 1996年2月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 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
  (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
  (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
  (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
  (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
  (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
  (六)代征手续费;
  (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
  (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