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沪财会[1996]5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与我局沪财会(1996)112号文《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541页)一并执行。对有关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解释:
一、按照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比率”是指“10%以下”,不含10%。
二、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计算出来的比率超过10%时,应确定其中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使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按文中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在10%以下(不含10%)。
例:某股份制企业有三个子公司,每个子公司按三项标准计算出来的比率均为母公司的4%,但三个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均占母公司的12%,该股份公司应选择其中一家子公司作为合并范围,其余两家可不纳入合并范围,因这两家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总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加总数君只占母公司的8%,不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