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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
(京办发[1996]3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1995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外事纪律,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收到了较好效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因公出访团组过多过滥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以种种理由组团出访,名目繁多却无实质性内容,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也过于集中。少数单位和个人违反外事纪律,有的弄虚作假,隐瞒身份,搭车出访;有的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变相公费旅游;有的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有的擅自决定增访国家和地区或绕道香港返京等。如发展下去,不仅损害本市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会败坏党风,影响党群和干群关系,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1995年以来因公出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按市外办、市纠风办《关于对本市1995年因公出国工作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的通知》进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组团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审批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对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审批,切实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杜绝一般性考察出访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格控制慰问华侨、华人的组团出访;继续严格控制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同时,适当增加对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访问。
  四、对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下达北京市的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外事归口审批部门不予确认。任何单位都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申办护照出具证明。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旅游渠道办理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也不得为因公出国人员发放因私护照;严禁公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变相公费出国旅游;领导干部因私出境要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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