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6]0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我市1995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现将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抓紧布置清算工作
1995年的出口退税其出口退税金额比上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发函调查出口货物货源情况和退税审核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出口货物中涉嫌骗税和骗税问题比较突出,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较大等特点,搞好1995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意义重大,清算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局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布置。请接通知后迅速将清算工作布置到每个出口企业,不留死角。
各区、县局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辅导核实出口企业清算申报和有关清算报表,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清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工作的质量。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要对清算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局写出书面报告,清算工作的总结报告及清算报表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清算的内容
1995年度出口退税必须按下列内容进行清算,并填报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一)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清算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以出口企业财务核算为基础,在1995年内出口作销的应退税货物均依销售帐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填报清算表。
1.1995年6月30日以前出口作销及1995年6月30日以前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2.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7月11日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3.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1995年12月出口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的清算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项下进口料件的抵扣问题在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94年以来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均要纠正,按规定计算抵扣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