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实行
开立银行账户申报制度的通知
(1995年11月2日)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行决定,从1995年11月6日起,在本市实行开户申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户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存款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开户申报制度。
(二)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分类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总行银传[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账户管理的通知》以及银发[1995]24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除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解汇款或汇票解入的款项以外),必须经我行批准许可。
(四)我行委托各银行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的开户许可证。
(五)受托发证的是经我行批准可以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六)(内容省略)
(七)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法人,必须对其所开立的所有账户负责,承担同一法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从11月6日起,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四联《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人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单位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制银行账号(原账号可继续使用),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