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向经过注册登记和认定的科普公益事业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国家颁发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中试产品,由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2.对列入市经委《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市科委《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分册)》的新产品,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3.独立建制的国有研究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其生产销售中试产品和新产品按照上述第1、2条的规定享受列收列支的政策。
4.经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交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作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
5.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列收列支,用于支持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营业税方面
1.独立建制的国有研究所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开发型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开发机构,其业务收入是单独核算的,可继续享受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于直接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予以奖励,对于个人向经过注册登记和认定的科普公益事业机构捐款,对上述奖励和捐款均按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预算经费方面
1.对地方开发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财政原预算内科研经费或利润退库经费,在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3至5年内,按照原预算管理形式,采取保留基数或递减等不同方式继续拨给,用于进入企业的科技机构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