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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有关财税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有关财税规定
(沪财税政[1996]2号 1996年1月4日)


  根据沪委直[1995]11号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加强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特制定进一步支持科技进步的财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凡企业承担列入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或“星火计划”项目而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为实现“火炬计划”而新办的企业,也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2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还可酌情再延长1年。
  凡属“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或新办的企业,除国家级以外,其它均需经上海市科委组织认定,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2.本市国有研究所、高等学院以及与企业共同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中试基地和联营企业,对其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并经市税务机关审核的中试产品,在中试期间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开发型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开发机构,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3.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执行沪财企一[1994]49号文规定的财税政策;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包括符合本市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的民营科技企业),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比照执行。
  4.经本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作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可按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颁发的沪科合[1994]第21号文规定办理。
  5.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给予列收列支,用于支持计算机息产业的发展。
  6.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为调整结构,合理分流科技人员而新创办的国有科技企业,在创办初期,如有困难,可向财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先征后返2年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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