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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机构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要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一、日常检查对每一稽查对象的办案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专项检查的办案时间应按市局或区、县局下达的专项检查要求完成;
  三、专案检查案件的办案时间按照市局《关于检查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有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的案件,按领导批示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案的到规定期限应写出中间报告,说明未结案的原因和情况,并拟定下步工作方案及予计完成时间报同级税务检查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机构要建立税务检查台帐(格式由各单位自定),将各种形式税务检查的有关情况和数字登记在册,掌握税务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税务检查部门按年度对税务稽查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稽查机构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数量及结案率;
  二、税务稽查人员人均查补税款数额及滞纳金、处罚收入数额;
  三、完成税务检查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执行税务检查各项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报送统计报表要求
  附件2.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资料

  附件1:

税务稽查机构报送统计报表要求

  一、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97号《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按时填报《税收检查情况报告表》等四种报表。
  二、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5]551号《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要求,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三、《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资料》(见附件二)报送时间要求按季与其它报表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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