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市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所要按时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表样、编报说明及要求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加强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修订案)》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行使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专业执法组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所。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为主 ,同时按照市局和区、县局的工作安排承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税收检查的工作 任务。
第五条 税务稽查机构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均应严格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