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 沪社保综发[1996]4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1995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4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20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18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16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1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