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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局局长对复委会报送的《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报告书》,认为有违反税法、法规、规章的,有权否决,退回复委会重新复议,但复议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复议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通过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做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理,认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但在某些法定程序上有所不足的,复议机关则应做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复议机关通过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则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则在复议决定中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三条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则应决定撤销,变更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 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处理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经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则应做出责令原处理机关负责赔偿的复议决定。

第五章 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采取哪种方式送达,由复议机关自行决定,但送达必须有回执。
  第三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根据复议决定的事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将复议文书同时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后,自觉履行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复议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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