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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一)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否符合申请复议期限;(三)是否在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否向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重复提起;(五)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一)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要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要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三)对复议申请书中所载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申请人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答复不服时,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遵循:不适用调解原则,审查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原则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税务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做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可以自动撤回复议申请,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仍未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可就申请事项与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复委会办公室应根据调查内容,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报告书”,并将其连同“申请书”、“询问笔录”一起,于召开复委会会议前三天分送给各委员进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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