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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复委会召开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召开复议会可邀请税务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席,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复议机构代表复议机关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通过表决的人数要达到复委会人数一半,否则视为无效表决。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定复议决定;(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事责。
  第十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有效,并将受理或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受复委会委托,对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向争议双方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三)参加复议会议,向复委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复议决定意见;(四)根据复委会的决定,草拟复议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复议决定书;(五)受本局局长委托,承办有关税务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六)指导下级复委会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复议工作事宜;(七)负责整理、保管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档案;(八)通过复议,提出完善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的建议。
  第十五条 复议机构对外发送的任何复议文书,均应以复议机关名义发出。

第三章 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复议应具备的条件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方式及内容,应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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