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
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44号 1996年3月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赔偿法”、“税收征管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结合大连市国税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依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进行。
第四条 税务议案件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选择复议的例外)。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第七条 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国、地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及时移送。
第二章 复议机构
第八条 市局及各分局、市(县)税务局都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
第九条 市局复委会由九人组成,各基层分局复委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局长担任,委员由各处(科)长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十条 各级复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复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市局复委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各基层局可设在征管税。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处(科)长担任。各级复议机构应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