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沈政令[1996]25号 1996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荣誉市民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而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我市生活、学习、投资、合作过,与我市保持良好关系,为我市做过较多的有益事情;
(二)在该国或该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经市科委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我市的公益事业,支持经济建设,无偿捐赠款、物,贡献大;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我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贡献;
(六)纳入我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科委认定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进出桃仙机场、火车站、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享受贵宾待遇;
(二)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和直系亲属,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等短期访问期间,入住沈阳迎宾馆、中山大酒店、中兴宾馆、玫瑰大酒店、新世界大酒店(不包括长期租用房间)均享受住房五折优惠,其随行人员享受八折优惠;
(三)荣誉市民及其随行配偶来沈探亲、旅游、考察参观、洽谈生意期间如发生身体不适,可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研究所享受免费健康检查和免费治疗;
(四)荣誉市民在我市购置个人住房,免征网点配套费、绿化费、城市管网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荣誉市民子女来沈读书,在其入学、升学等方面予以照顾,提供方便;
(六)荣誉市民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七)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荣誉市民赠送《沈阳日报》(海外版)和有关宣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