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住宅成本价审核分工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064号)
各区、县物价局(委):
根据1991年7月市府第4号令《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1995年8月沪府发(1995)33号《
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规定》,在旧区改造中,如原址建造商品住房、被拆迁人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应支付原址建造的商品住宅成本价与安置商品住房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或支付原地建造商品住宅的成本价。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上述两类内销商品住房的成本价审核工作分工如下:
一、凡是内资开发的内销商品住房,被拆迁人要求回原址安置的,成本价差价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