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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二)对育婴托儿,医疗服务和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所得,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三)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设施,凭计划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居民小区和旧城区改造,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成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可利用现有的社区条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据设计规范和实际需要改建或新建;规划部门应按城市规划要求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由民政部门自办或合办的社区服务单位的房屋设施及其他资产,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缴、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在社区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社区服务业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吊销其《社区服务证书》,收回资助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可自改变社区服务业性质之日起,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擅自收缴、平调或挪用社区服务业房屋设施及其他资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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