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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条 《若干规定》五条第(二)项所称社区服务的收入,是指民政部门从社区服务经营者减免税金额中提取的20%。
  第六条 《若干规定》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财政部门为兴办社区服务项目给予的扶持款,其资金可列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经费支出。
  第七条 民政部门为兴办社区服务筹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用于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为社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项目和为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开办的理发店、服装加工部、小百货店、小吃部、综合修理部、日杂店、综合副食品商店等便民服务项目,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均可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区服务证书》。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前款所列便民服务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和《社区服务证书》时应优先予以办理。
  第九条 属非盈利公益性的社区服务项目,只需向民政部门申领《社区服务证书》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社区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 领取《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持《社区服务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管理费减免手续。
  取得《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社区服务业性质。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领取《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从事的下列社区服务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一)由民政部门兴办、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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