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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进行了全面修改。)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社区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工作站,负责组织本社区内居民群众和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开展社会互助服务和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社区居民建立居民互助组织,把能够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起来,利用各自的专长,开展居民互助服务活动。
  第四条 《若干规定》五条第(一)项所称资助款,是指民政部门从社会福利企业上缴的社会福利资金额中提取的10%和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中提取的社会福利资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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