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
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6]18号 1996年1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5]033号)规定,市局对我市库存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了改版,从1996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就改版和启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种类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市局将千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更改成万元版和千元版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对企业结存空白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不再进行改版,请各区县局核对查实,造册登记并监销。
二、发售改版的专用发票后,各区县局结存的万元版专用发票暂时封存不再发售,待我市改版工作完成后再继续发售。
三、启用千元版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达不到最高一位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