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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远郊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有线广播站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远郊区县电视台、
广播电台和有线广播站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6]45号 1996年2月15日)


各远郊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远郊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有线广播站:
  近年来,随着我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一些远郊区县先后建立了电视台、广播电台,这些媒体的开辟促进了广大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同时,通过电视、广播这一覆盖面广、传播迅速的媒介开展广告宣传,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有线广播站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法不依,对发布的广告不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造成违法广告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有的发布养殖广告,不严格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造成广告内容虚假,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有的食品广告宣传疗效;药品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误导消费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扰乱了北京的广告市场秩序。
  由于上述广告审查难度大,发生问题往往带来严重危害,特别是当前春耕即将到来,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坑农害农广告问题的发生,让广告更有效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远郊区县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远郊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有线广播站发布的农业生产资料、致富信息、招工招聘、保健品广告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实行发布前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凡属需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由发布单位填写《广告发布审批登记表》二份;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样带和有关证明文件,并在发布十日前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科审查。
  三、各远郊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有线广播站应认真执行《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加强内部的广告管理,提高自律意识,对经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删改。
  四、各远郊区县工商局对发布前审查广告的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对送审的广告应按规定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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