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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
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107号 1996年3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京税征[1992]774号文件做进一步规定,凡在1993年1月1日起,在我市使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由市交通局规费处负责提供发票式样,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用票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二、各用票单位购领《专用发票》时,须到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后,持《购领专用发票凭单》到市交通局各分局购领。
  三、各用票单位使用《专用发票》时,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消防部门、劳动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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