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执业税务师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报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与纳税人合谋,故意出具虚假税务审查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受理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定并告知须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为企业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拒绝受理,并限期补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编制说明
一、《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一)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内容必须与税务审计目的一致。(二)审查纳税情况报告必须数字正确,内容真实、可靠,所作结论必须慎重,符合实际。(三)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完整。(四)审查纳税情况报告要条理清晰,证据确凿,突出重点,措词严谨得当。
二、《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格式 一般《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分为以下几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