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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执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者应当实行回避:
  一、在委托单位担任固定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的;
  二、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委托事项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
  三、本人与委托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助理人员。
  第十三条 执业税务师在进行纳税情况审查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及税收文件为依据,在纳税情况审查时必须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精神,所提出的判断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所形成的报告意见,须对数据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内容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业税务师对在纳税情况审查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人允许或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任体力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执业税务师进行纳税情况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税款缴纳、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执业税务师执行审查纳税情况时必须进行实地审计,包括运用核对、查询、复核、观察、盘点、函证、分析、报告等方法,取得确实证据。
  第十七条 执业税务师在审查纳税情况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向委托人明确指出,并在税务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
  二、纳税人存在骗税行为的;
  三、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有违反其它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执业税务师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予以拒绝继续审查,并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的证明;
  二、委托人对需要审查的事项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的;
  三、委托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又阻挠审查或不给予合作的。
  第十九条 执业税务师在实施审查纳税情况中必须制作工作底稿并做出相应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取得确实证据。工作底稿应当列入税务代理机构档案。
  第二十条 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以税务代理机构正式文件形成出具,其具体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审查年度、审查内容、审查人员、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处理建议及审查时间等。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由执业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代理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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