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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
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43号 1996年3月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纳税人报送中介组织审查纳税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市税收征管改革,搞好取消专管员后的纳税服务与监督,指导中介组织做好税务审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组织是指由大连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准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是指执业税务师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增值税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受托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中介组织、执业税务师以及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范围及时限要求

  第五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暂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
  第六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于报送次年度一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附报由中介组织出具的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报送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
  第七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逾期或拒绝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及时委托本办法所指的中介组织,按时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第九条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应向受托执业税务师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报告、计税资料和有关情况。由于提供资料、数据不实或误时等原因,导致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不能按时出具或失实的由纳税人自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执业税务师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执业规则

  第十条 执业税务师接受委托出具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应首先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税务审查的范围、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收费金额等。第十一条 审查纳税情况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产,一式两份,委托方、受理方各一份。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协议内容需要变更或补充时,双方就有为时进行协商、修改、修改后的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原协议书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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