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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经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湘房改字[1995]第119号),为切实做好我市1995年度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根据《长沙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199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搞好本年度的房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照《实施方案》中《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执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定为5%。
  二、租金标准,按《实施方案》中《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三、出售公有住房
  l、售房价格,标准新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0元;
  2、工龄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工龄折扣金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6元;
  3、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成本价中的负担价的4%,折扣金额分别为: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19.34元;
  ②砖混一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12.14元;
  3砖混二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9.74元;
  ④砖木二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9.74元;
  ⑤砖木三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7.58元。
  4、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或分期付款折扣比例,以及其它有关政策和计算公式仍按《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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