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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印发
《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6]30号 1996年1月22日)


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现将《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收入时,都必须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酬稿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其他所得。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 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按不同收入项目分两种。(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表(二)。表样附后)
  凡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
  支付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第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可暂不使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但必须将支付工资、薪金凭证的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容如实填写,于支付个人收入的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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