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和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和执行
“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鄂政发[1996]2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我省“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各地、各部门(详见附表),望遵照执行。实行森林资源限额采伐,是市场经济形势下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全面绿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九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执行。
  一、坚持分类经营,分项控制,认真执行森林采伐消耗全额管理。各地要对现有森林进行分类,按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对商品林中的一般用材林要严格进行限额采伐;定向培育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竹林,实行在限额总量中单列和优先安排,按定向培育目的和市场需求采伐利用。对公益林中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要坚决管住,只准进行抚育、改造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指标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对商品材要继续实行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以及采伐、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制度。对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要大力推行改燃代材、改灶节材措施,对以木材为生产生活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凡具备改燃、改灶条件的,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燃、改灶;对不具备改燃、改灶条件的单位,要坚持实行烧材许可证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消耗量。“九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法定采伐消耗的最高控制限额,各地不得突破。
  二、坚持凭证采伐和定期采伐制度,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源头”管理。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无证采伐或领导“批条子”、“开口子”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核发采伐证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发证,并对采伐实施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定期采伐林木制度,在规定的采伐期内实施凭证采伐。因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补偿手续。低产林改造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必须按规定报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和面积在2000亩以上的集体林场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验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林政稽查队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源头”管理,依法行使采伐监督管理职能,制止和查处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