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
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77号 1996年4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应改为“对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三款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以及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货物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二、财税字[1996]8号文件第七条所述“对出口企业或市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其增值额的全额是指调拨货物的销售额(销货发票所列金额)与该货物调拨时税务机关开具的“分割单”注明的原购进价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