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指令、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的要求,确立具体的选择检查对象的范围,一般为:
1、有明显偷骗税行为迹象的;
2、有举报偷骗税行为线索的;
3、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4、税收负担异常下降的;
5、进、销项税额数连续两个月比例失调的;
6、经常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
7、曾经发生两次以上偷骗税行为的;
8、有两次以上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
9、平时财务管理水平较差的;
10、其他认为要重点检查的。
(二)立案查处的标准
税务检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具有前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检查对象的方法。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利用现有的信息、数据资料,通过调查研究,运用人工梳理分析或计算机处理等方法,确认检查对象。
(四)税务案件的管辖
1、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负责依法征收的税收的税务检查工作,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
2、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3、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五)制发检查任务的文书。确定检查对象后,应填写《税务检查项目书》,记载检查对象名称、检查理由等内容,并分别类型、分工,填写《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分送税务检查部门实施。被确定的检查对象,属管辖范围外的,应填写《转交单》,移交有管辖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税务检查准备
(一)税务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分解检查任务给检查人员,并部署检查要求、步骤、方法以及解释税收政策要点。
(二)税务检查人员应事先查阅存档在国家税务机关的被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征收税款底册,了解其税款入库情况;查阅被查人上期的税务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及其处理和纠正情况;查阅被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税款的实际缴纳情况;查阅被纳税人的其他有关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产品品种、经营方式、核算形式及与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等情况。对查阅的有关纳税资料要加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和疑点,为检查提供线索。
(三)税务检查人员应当拟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和具体的检查提纲,使检查有计划地进行。
(四)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前,一般应当填发《税务稽查通知书》,将检查的时间、起止日期、内容、形式、范围、需要准备的资料、要求等事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纳税人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但对于群众举报案件、税务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预先通知有碍税务检查的,可以不事前通知。
(五)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前如认为有必要,可以与检察、公安机关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第四十四条 税务检查实施
(一)税务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单位或场所后,应当首先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说明来意,提出检查要求,宣传政策,消除疑虑,以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认真听取其生产经营、工艺流程、财务管理、经济核算、财务经济指标以及纳税情况的介绍。
(二)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检查的需要,可进行如下检查:
1、检查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如需要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及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收到有关账簿、资料后应当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经双方签章后各持一份备查,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储蓄存款时,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人员不得自行决定查核,同时,还要为被查纳税人的银行储蓄存款保密。
(三)对反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账簿、凭证的名称、登记账簿的时间、凭证的种类、号码、内容、金额和登记账簿、填制凭证的原因和理由以及开出或收到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时间、数量、商品价格、税额等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基本结案时,应当认真填写《税务检查底稿》,整理归纳检查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并与被查纳税人核对事实,听取意见,要求其在《税务检查底稿》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