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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失效]

  9、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准确地提供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须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可以按核定其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二十九条 调整应税收入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
  (一)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其顺序和方法为: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办法。
  (二)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三)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参考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四)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审批延期纳税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受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收到纳税人延期纳税书面申请报告后,发给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表》;
  (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表》后,应当认真审核,查明原因,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接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的延期纳税申请表后,应当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在三个月内延期纳税。
  (五)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接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延期纳税审批表后,应及时发送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超过批准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自超过批准期限之日起,就超过批准期限缴纳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征税款
  (一)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征税款,应当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代征人依照税法代征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时,必须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四)代征手续费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
  第三十二条 解缴税款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按时收回由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回执联,及时销号登记。发现未达税款,应立即查明原因,督促纳税人缴库。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自收的税款,应当按日编制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解缴国库。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和编制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所有征税资料都应及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税款退还、追征
  (一)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或者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以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追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十年内可以追征。
  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自身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三十四条 实施纳税担保
  (一)纳税担保范围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三)纳税担保具体程序
  1、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发给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书,并辅导其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正确填写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后,交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加盖国家税务机关印章。
  2、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担保的,应当发给纳税担保清单,并辅导其正确填写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纳税担保清单后,经审核无误,同意其作为纳税担保。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3、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当开付收据,并登记入账。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五日内办理退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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