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五条 确定征收方式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一)自核自缴。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遵章纳税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采取自核自缴税款方式,即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核算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固定业户,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连同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按规定的申报期限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负责审核后,填开缴款书,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缴库。
(三)查定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但能通过对所耗用的能源、原材料等,测定应税产品数量的固定业户,可采取查定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按产品的批次或按期根据测定的应纳税产品产量申报缴纳税款,到一定生产期后再按实际产销情况进行清算。
(四)查验征收。对按次或者按批销售鞭炮、焰火、焚化品、土纸、牲肉、竹木草制品等产品的纳税人可实行查验征收方式。由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前,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指定地点报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审核查验应税未税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金额,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或收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办理退保手续。
(五)定期定额征收
1、征收对象。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组成核定小组,分别根据纳税人自报、民主评议及调查测定的情况,按季或半年核定营业(销售)额,按月征收税款。
3、定额调整。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原定营业(销售)额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按原定营业(销售)额征收税款,当期不调整定额。对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全额征税;对下降幅度超过20%的部分,经调查核实后,可在下期应收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按规定调升或调降定额。对定额的调降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4、定期定额(率)与核实征收相结合。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先采取定期定率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对其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采取开票核实征收的方式,单独征收税款;对不开具发票的应纳税收入,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确定后,如情况发生变化,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规定纳税期限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具体税款缴纳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结算税款。
(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其缴纳税款期限,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纳税期限。
第二十七条 依法征收税款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
1、督促有开户银行账户的固定业户按照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主动按期到所在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2、督促没有开户银行账户的固定业户按照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主动按期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巡回征税的税务干部或代征人员应当督促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的固定业户及流动经营者,如实申报经营项目、数量、金额和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依法征收应纳税款或督促其主动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外来销售货物的纳税人主动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查验无误后,允许其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实际经营内容与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记载内容不符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就地征收税款。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除责令其限期纳缴或者解缴所欠税款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核定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额。
1、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不设置账簿的;
2、应该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6、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8、对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其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正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者按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