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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失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乡、镇、村集体和其它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当责成其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出省销售的,应当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签发。对无《自产自销证明》或超出证明数量出售的产品,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征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如果购买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经纳税人申请,购货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后,应当为购货方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第十九条 完税凭证的管理
  (一)各种税收完税凭证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以外,一律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定点印刷,统一存放。
  (二)国家税务机关必须自下而上,逐级报送年度完税凭证领用计划,定期办理领用完税凭证手续。
  (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收取扣缴义务人的代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方法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四)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对完税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已填用的完税凭证按税收会计凭证处理。作废和遗失票证应当按规定处理。
  (五)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税凭证领、用、存登记簿,设立专库专柜保管存放,定期盘点。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期限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种及税源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或者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申报期限;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申报期限。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准予顺延。
  (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以核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其申请报告后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形式
  (一)上门申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邮寄申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困难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采取邮寄申报的形式,并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的日期。
  (三)电传申报。对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批准其采取电传申报的形式。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现场口头提出纳税申报,但应当抽样核实。
  第二十二条 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在其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同时,根据其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建立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申报审核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后,应当进行如下审核: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纳税或者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税款所属时期;
  (二)逻辑审核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销项凭证以及附件和汇总清单的完整性、合法性,对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加盖“税款已抵扣”戳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四)对申报有减免税的纳税人,审核其享受的减免税的税种、税目、减免期限及减免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资料管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于征税期后将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有关内容,登记征收底册(或输入电脑),并对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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