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地[1996]4号 1996年2月2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第101号和鲁价涉发[1996]12号《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在发放标志收取工本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对是否印制、使用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局协商确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二、标志的钉挂范围要按照鲁地税地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拖拉机,不钉挂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