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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级公园大门门票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6日 沪地税一[1996]12号)


  根据本市各级公园的实际困难和市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本市各级公园门票收入的营业税征免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本市公园门票收入在3元/人以下的(含3元/人),在1998年底前暂缓征收营业税;对公园门票收入在3元/人以上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本市各公园内部各个场、馆收取的票务收入,不论其收费标准高低,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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