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煤炭,以及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应先按3%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对上述第(一)、(二)、(三)款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其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交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偷漏和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
对供货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一个季度内销售或提供劳务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暂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后,于季度终了后的次月予以退库。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上述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四、“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供货企业销售一批用于出口的货物只开具一份“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如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批量大、分次交货的,可根据实际销货情况分批开具“专用缴款书”,也可采取一张销货发票开具一份“专用缴款书”的办法。
十五、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核实缴销后,由主管税务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税务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金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主管税务分局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专用缴款书”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将另行下文明确。
十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