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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
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1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凡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单位,均应就其取得的代理进口手续费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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