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社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原则一定三年,除上报有关规定外,不能中途终止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采用环比的方法,每年核定一次。
十一、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与管理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奖金等,按财务制度及《通知》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实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新增效益工资,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或上升的,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降,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四)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而且每年从新增效益工资中应提取不少于5%的数额,作为信用社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信用社半年工资总额时,是否继续提取由二级联社上报市联社决定。
十二、实行工效挂钩的配套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效挂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信用社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行要加强领导,二级联社和市联社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争取国家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要完善信用社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全方位地实行职工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和经营责任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定性、定量的考核制度。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属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附录一: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申请表(略)
附表二: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测算审批表(略)
附表三:深圳市农会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实现利润及上缴税金基数测算审批表(略)
附表四: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财务收入基数测算审批表(略)
附表五: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存款基数测算审批表(略)
附表六: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算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