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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三)存款基数的核定
  定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实行工效挂钩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存款基数均以前三个年度存款的月平均余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六、挂钩浮动系数的核定
  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浮动系数确定为1:0.3-1:0.75之间,即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工资总额可以增长0.3%-0.75%。税务部门在核定信用社的挂钩浮动系数时,应根据信用社实际承受能力、工资状况、效益增长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从严掌握。
  七、各项经济指标与挂钩工资基数比重的核定
  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实现利润及税金、财务收入、存款三项指标与工资基数的比重挂钩,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分别为50%、25%和25%。
  八、在计算当年三项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增长率、下降率和新增效益工资以前,首先要核实新增效益工资未进入成本前的财务收入、工资、税金、毛利润等收支、损益数字,然后计算当年财务收入、存款两项指标的增长率和效益工资,毛利润与实现税金之和在扣除财务收入、存款两项指标的效益工资后,再计算实现利润及税金的增长率和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以后,所反映的利润,即为当年的会计利润。鉴于效益工资由入成本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会计决算前要真实反映此项支出有实际困难,因此,当年进入成本的效益工资可暂按内部计算的结果列支。会计决算后,待二级联社、市联社审批确认后,对效益工资的差额部分,在次年度另作帐面调整。
  九、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必须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会计利润增长计划。如出现由于效益工资在成本列支而影响计划完成的情况时,则要相应减少效益工资在成本的列支额度或减少其他费用的列支。
  十、审批程序
  (一)信用社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二级联社及市联社填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申请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测算审批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现利润和税金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收入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存款基数测算表》(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并报市农行备案。年终进行工资清算和下年基数调整时,据实向二级联社和市联社填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算表》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调整测算表》(分别见表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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