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工效挂钩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2、信用社职工离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小的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但职工的正常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列入挂钩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当地年人平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倍,其超过部分只能在当年列入成本,但不作为次年和以后年度的工资基数。
五、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的核定
信用社挂钩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直接进入成本核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挂钩的利润是指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税金基数。按以前三年实际上缴的年平均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的年平均数,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年平均数;其挂钩的利润基数按以前三年经损益调整后的年平均利润为基础进行核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以以前三年税金实际上缴的年平均数加上欠收的税款和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年平均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挂钩年度内,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信用社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下年度的税金基数中。
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1.信用社如上年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部核定在实现税金及利润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税金及利润基数;
3.增加或减少编制内职工,在核增或核减工资基数时,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税金及利润基数。
(二)财务收入基数的核定
财务收入包括:各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财务收入均以前三个年度决算损益表上的年平均数为基数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