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挂钩形式和经济效益指标
鉴于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单一经济指标不足以反映其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故实行复合经济效益 指标挂钩办法,确定实现利润及税金增长率、财务收入增长率、存款增长率三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直接挂钩。
四、工资基数的核定和调整
(一)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农业银行总行共同制定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业银行共同制定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各类奖金(不包括专项奖金)。
2、按国家、省、当地政府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3、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特殊工和保健食品补贴。
(二)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
1、超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通知》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信用社未按规定报上级社批准。计划外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
2、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新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四)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后,应提工资总额可在成本中列支,包括当年挂钩工资基数、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和按规定单列成本的工资。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的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以及税后提留的公益金、职工奖金中列支;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的股金分红,在税后规定的项目中列支。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信用社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资基数进行调增、调减。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调整挂钩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