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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深信联财字(95)第046号)


各二级联社、信用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用社实际情况,市联社制定了《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主管单位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审阅同意和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备案,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联社反映。
  附件:①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②关于对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请示的批复(略)

  附件1:

深圳市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根据深府(1995)8号《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行、国税局印发的粤农银发(1995)658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信用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服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原有工资基数不变和不突破核定的应提工资基数的前提下,对新增的效益工资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标准,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内在活力和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行范围和具备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核算信用社、二级联社、市联社及辖属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可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存货款业务、财务收入、实现国家税金、利润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测三年内保持稳定增长:
  (二)内部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信用社,暂不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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