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沪房地改[1996]792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建委,各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高住房自有化率,加强住房售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采取产权人一次性补交维修基金的办法,接轨后的房屋按《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本规定所指的完全产权房屋是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出售的完全产权房。
本规定所指的有限产权房屋包括联建公助房,单位补贴出售的商品房,拆迁补偿的调换产权房。
三、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采取自愿原则。接轨前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原出售单位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
四、凡付清购房款,独用成套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以非交易形式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接轨后,产权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原出售单位不再拥有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后,即享受完全产权房屋同等待遇。
五、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补交:
1、多层住宅的产权人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2、高层住宅的产权人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3、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4、拆迁补偿的调换产权房由产权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