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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沪房地改[1996]792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建委,各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


  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提高住房自有化率,加强住房售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采取产权人一次性补交维修基金的办法,接轨后的房屋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本规定所指的完全产权房屋是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出售的完全产权房。
  本规定所指的有限产权房屋包括联建公助房,单位补贴出售的商品房,拆迁补偿的调换产权房。
  三、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采取自愿原则。接轨前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原出售单位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
  四、凡付清购房款,独用成套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以非交易形式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接轨后,产权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原出售单位不再拥有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后,即享受完全产权房屋同等待遇。
  五、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补交:
  1、多层住宅的产权人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2、高层住宅的产权人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3、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4、拆迁补偿的调换产权房由产权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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