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
(1996年1月1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一、为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广大群众对电视收视质量和多频道选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住宅、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公共建筑。
三、凡在有线电视规划覆盖区域内兴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切实做到与有线电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其投资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有线电视是否纳入建设内容作为审核内容之一。
四、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下列有线电视设施:
(一)建设区内铺设有线电视电缆管道,其管道内接楼房进口,外接区外市有线电视干线(或支干线),并配置缆井及楼内配设箱;
(二)楼内要预设有线电视管线。
五、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和市有线电视台具体要求进行,其设计方案应报市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六、建设区地下有线电视管道和楼内暗管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有线电视管道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协调,确保路面工程施工前将有线电视管道敷设完毕。合肥有线电视台配合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由建设单位负责返工。
七、目前正在建设的各类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凡未敷设有线电视电缆管道,楼内未预埋暗管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有线电视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