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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当年人均实现税利超过核定的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可按“两不超”的原则,在人均实现税利的净增长幅度之内提取人均新增效益工资。
  (二)目标效益工资。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两不超”办法的有关条款核定,实现税利目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企业完成实现税利目标,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按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目标效益工资。
  (三)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3年的)。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工资水平适当核定。
  2.新增工资,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新增工资。
  (四)审批程序。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工资增长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在5月底之前申报(无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个别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计税工资办法。
  六、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低于1995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40%。
  七、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在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
  八、工资储备。1996年提取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使用。储备额不足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九、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
  十、清算工作。按上述办法执行的对企业年度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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