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程序。控股集团公司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4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有关委办批准后执行。
(四)在当年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额度内,由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具体分配办法。经会主管财税部门,由控股集团公司下达。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经控股集团公司考核下达的各企业工资增长额度,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市劳动局,作为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交的依据。控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分配总额,不得突破控股集团公司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清算,发现突破的,在明年核定工资基数时予以扣除,并将当年新增工资全部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
(五)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增长计划,须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六)确有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上述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经申请同意后,其所属企业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分户实行“两不超”或“目标效益工资”办法。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增长方案,原则上按其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在全市工资平均增幅之内,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参照控股集团公司实行总量调控。
三、政策性亏损的少数特殊行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全市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安排新增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税利工资含量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五、未实行控股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的其他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一)“两不超”办法。
1.基数的核定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应提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水平适当调整。
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现税利实绩和平均人数核定。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今年改为“两不超”办法的,如1995年实现税利实绩低于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的,应按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计算。
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实绩核定。
2.新增工资
达到人均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根据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