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
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沪劳综发[1996]23号 1996年3月19日)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理顺工资管理体制
  (一)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局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等),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控股集团公司列出具体名单向市劳动局申报。未列入控股集团公司申报名单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直属的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管理。
  (二)区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三)外省市在沪企业,除由市协作办代管的,其它原则上由外省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外省市主管部门不管理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理。
  (四)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资产关系暂不明确的,按纳税渠道,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进行管理。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包括对企业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
  二、对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按列入管理范围(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股份制企业)的全部企业上年度应提工资和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应提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平均水平适当调整。
  (二)新增工资的确定:
  1.完成市国资办下达的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以国资办考核为准,具体办法另定),根据控股集团公司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2.按控股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主要按实现税利;外经贸企业按实现税利和出口创汇,在1:1之内,确定控股集团公司工资增长幅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