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16号 1996年3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 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三、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账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各级国家税局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划分工作。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